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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工作系统照明的视觉工效学原则,影响视觉功效的各参数和获得满意的视觉环境所必须满足的指标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建筑、办公建筑和医院等工作场所。本标准不适用于低照度作业场所,如放投影、看幻灯、处理感光材料、使用视觉显示装置、用辅助设备放大物件等场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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